2)第十九章、编定魏律_汉魏文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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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诉类型的案件,本着“民不举,官不究”的原则,放给民间以更大的自主权。

  终究宗族势力之庞大是回避不了的现实问题,是勋要真想把地方宗族之权都收归官方的话,会给自己和政府都造就很多潜在的反对者,这种吃力不讨好的事儿,他可不会去做——就算要做,也必须和风细雨、润物无声地一步步来。

  三,本着儒家“仁”的原则,大幅度缩减连坐的范围,减轻其刑罚——要彻底废除连坐,就目前政治环境来说,应该还做不到。同时删掉了很多不人道的肉刑,以及侮辱性刑罚——比方说废除宫刑。最终将刑罚确定为死、耐、作、流、赎、罚金六种。

  耐刑比旧有的髡刑为轻——废除了髡刑——也就是剔去犯人的胡须,但保留头发。是勋虽然挺喜欢自己目前长须飘飘的形象,但终究基于来自未来的魂魄,对于男人是不是一定要留胡子,抱持着无所谓的态度。其实有没有头发也无所谓,但终究“身体发肤,受之父母,不可毁弃”的传统观念仍然很牢固——其实这里说的“发”是指毛发而非头发,也包括了胡子——士大夫皆以受髡为仅次于被宫的奇耻大辱,是勋废掉髡刑,是可以得到众人礼赞的,同时保留耐刑,也不会对保守派造成太大的观念冲击。

  作刑就是徒刑,流刑就是流放。赎刑是指用财物来抵偿一定的罪过(与按律罚金不同),小组成员有人提出了“杂抵”,即官僚、贵族可以用夺爵、除名、免官等方式来抵罪而不受刑罚,是勋将之归入赎刑,并且规定了可抵之罪的上限。原本历史上的杂抵和赎刑,上自死刑,下到杖、笞,皆可抵偿,等于使贵族、官僚、豪门犯罪享有减免刑罚的法定特权,对此是勋是坚决反对的。他限定了,唯耐刑和一年以下作、流可以抵赎,死刑及一年以上的作、流,就算你交个王爵出来也照样不可免受。

  当然啦,终究是封建社会,真要是天子一纸赦令,对于贵族、官僚们来说,再大的罪过也可消化于无形,碰到这种情况是勋也禁止不了。

  基于是勋当日在朝堂上请求制定《魏律》之时对曹髦所说过的话,小组有成员提出正式把儒家礼仪作为制律和执法的指导原则,甚至把“春秋决狱”精神写进《魏律》里去。是勋舌战群儒,再加小组长的强力压制,好不容易才把这股歪风给煞下去了。

  是勋说了:“法以摄众,不可苟且。若可委曲,必有小人趁隙取利也。《春秋》之义,知之者众而深明者寡,若非董子,谁能实得儒礼之精要而施之于法耶?”至于他当年就搞过“春秋决狱”那一套,当然自动无视啦——“若执法之官无董子之识,而擅为董子之事,则有法亦如无法,吾等尚制之何益?”

  不是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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